注意:民法典中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将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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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法典中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将有严格限制

2024-07-04 14: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侵权责任法》继续采取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具体列举+一般规定”的模式来规定公平责任。除该法第24条对公平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又另外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四类具体情形,即(1)见义勇为中,受益人对被侵权人的补偿(第23条);(2)自然原因引起危险时,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1条第2句);(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无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第33条第1款第2句);(4)高空抛物或坠落物造成损害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补偿(第87条)。

(二)公平责任的弊端与《民法典》的新规定

公平责任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由于公平责任完全是以财产之有无、多寡作为责任分担的依据,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实践的是分配正义而非矫正正义。因此,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须严加限制,不能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如果不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实务中也难免使法院不审慎地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加害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等问题,仅是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就向公平责任逃避。

最终,导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软化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加之,我国法上还存在《民法通则》第132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这种对公平责任的一般性、模糊性的规定,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将变得更加难以确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也将完全丧失可预期性。

本来,法官在依据《侵权责任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时的思维顺序是:先看是否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如果不是特殊侵权,而是一般侵权,则考察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如果被告没有过错,则考察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类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如果还不适用,则受害人自担损害。但是,在有了《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没有过错,则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那么行为人也会被强制要求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这样一来,就毫无道理地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率。例如,受害人在被告的店里突发疾病,被告采取了相应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受害人对自身突发疾病也谈不上有过错,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法律上的损害,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应强制被告进行补偿。然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这样的一般规定,法院依然可以强制被告对原告进行补偿。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时,由于出现了“郑州劝阻吸烟案”“广东香蕉噎死孩子案”等影响很大、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因此,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在民法典编纂中也借此机会,重新提出了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这就使立法机关不得不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对公平责任的规定是否合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观点是:“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的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民法典》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即《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笔者认为,《民法典》作出上述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通过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自行决定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来适用公平责任。这就极大地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从根本上防止了滥用公平责任、软化侵权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的弊端。

其次,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中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对公平责任的法律保留,意味着不论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抑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而通过保留公平责任并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法律的规定”,也可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确实需要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预留空间。

最后,《民法典》第1186条中的“法律”既包括《民法典》,也包括其他的单行法律。在《民法典》中,直接规定了侵权责任中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五种:其一,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紧急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82条第2款);其二,见义勇为时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第183条);其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时,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其四,提供劳务一方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补偿责任(第1192条第2款);其五,高空抛掷物或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且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第125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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